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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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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编制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审核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测绘局成果管理与应用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处)负责承办编制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收到编制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要求的,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处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处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四条对已受理的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处领导;处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局领导;局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五条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批复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复。

  第六条成果管理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有关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