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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以下简称国土司)负责承办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土司科技与质量监督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承办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科技处承办人员收到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科技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将《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批准参加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和确定承担考试实施机构的批复文件送达申请单位和考试实施机构。同时做好考试试题提供等准备工作。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处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的,科技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国土司收到考试实施机构报送的考试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科技处
1、科技处承办人员应当于收到考试实施机构报送的考试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填写《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三),报科技处负责人。
2、科技处负责人收到科技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二)国土司
1、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国土司司长。
2、国土司司长于3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科技处收到国土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上报分管局领导的批复文件,经国土司司长审签后,随同考试材料一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
局领导收到国土司提交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核批复文件后,6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六条国土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科技处应当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及相关文件。
第八条经审核通过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其名单于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经审核不同意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填写《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核不予批准通知书》(见附件四),并及时送达申请单位。
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由计量检定人员所在单位或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提出复审申请。
(一)科技处
1、科技处承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状况需要,提出是否需要对复审人员进行考试的建议,报科技处负责人。
2、科技处负责人收到科技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复审建议后,于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二)国土司
分管司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科技处承办人员根据分管司领导的签批意见,对需要进行考试的,工作步骤同第四条—第十条。
不需进行考试的,于收到签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第十一条为申请单位办理《计量检定员证》变更、复审事项之前,科技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将原《计量检定员证》交回国土司。
第十二条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公示表
| 事项 |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六条。 |
| 条件 |
1.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备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3.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熟练掌握所从事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5.受聘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 |
| 数量 |
无限制 |
程
序 |
受 理 |
由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
考
试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查受理通知书》,确定考试具体时间和承担考试实施的机构。将《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查受理通知书》、批准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和确定承担考试实施机构的批复文件送达申请单位和承担考试实施的机构。> |
1.初次申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应通过以下考试内容: (1)测绘、计量基础知识;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申请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 (4)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技术标准。 2.申请测绘计量检定项目变更的人员,应通过以下考试内容: (1)申请增加的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 (2)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技术标准。 3.考试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对申请人员进行考试。考试成绩按100分制评价,各科目考试成绩分别不 得低于70分,或综合考试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否则为考试不合格。 4.申请考核的人员应按时参加考试。逾期未参加考试的,视为弃权。经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同意,可以申请补考一次。 5.考试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局制定的考试试题。 |
| 听证 |
无 |
决
定 |
考试实施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材料报送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审核。国家测绘局应于收到考试实施机构提交的考试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通过审核的,应于
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通过审核决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
复
审 |
1.《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应由测绘计量检定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2.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状况需要,对申请复审人员作出是否需要进行考试的决定。需要考试的人员,按初次申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的要求进行;不需要进行考试的,国土测绘司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办理、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
| 特别规定 |
无 |
| 收费 |
无。(承担考试实施机构依法收取考试费用) |
|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
申请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4.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 |
申请书 示范文本 |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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