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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测绘局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测管处)负责承办测绘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测管处应确定两位工作人员负责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建立A、B岗位制和首问负责制。
第四条测管处承办人员收到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测管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测绘资质审查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管处承办人员应当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员填写《测绘资质审查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测管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测管处分管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测管处分管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测绘资质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或者将原有的测绘资质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出具推荐意见
⒈测管处承办人员收到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书后,在2个工作日完成材料核对工作,填写《甲级测绘资质推荐表》,报测管处分管领导,测管处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并送本局测绘资质评审委员会各委员。
⒉各委员应在收到《甲级测绘资质推荐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分别签署意见,必要时委员可以查阅所有申报材料。
⒊省测绘局(以下简称本局)分管领导在评审委员会各委员核查期限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具体推荐意见,并将评审会结果和申报材料一并报局长。
⒋局长在收到评审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转报。
⒌测管处根据局长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文件,负责向国家测绘局转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或者向申请单位退回申请。
(二)乙级测绘资质审查
⒈测管处承办人员应当于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测绘资质审查表》,报测管处分管领导。需要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的,由测管处分管领导决定并组织实施。
⒉测管处分管领导收到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测管处处长。
⒊测管处处长在收到《测绘资质审查表》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根据处务会签署意见,并将《测绘资质审查表》送评审委员会各委员。评审委员会各委员应在收到《测绘资质审查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签署意见,必要时委员可以查阅所有申报材料。
⒋本局分管领导在评审委员会各委员审查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并将评审会结果和申报材料报局长。
⒌局长在收到评审会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⒍测管处在收到局长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测绘资质证书》和相关文件,或者告知未通过资质审查的决定及其理由。
(三)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
⒈测管处承办人员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测绘资质审查表》,报测管处分管领导。需要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的,由测管处分管领导决定并组织实施。
⒉测管处分管领导收到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测绘资质审查表》上签署意见,报测管处处长。
⒊测管处处长在收到《测绘资质审查表》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务会,根据处务会签署意见,并将《测绘资质审查表》和申报材料送局分管领导。
⒋局分管领导在收到《测绘资质审查表》和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决定是否颁发丙级或者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⒌测管处在收到局分管领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测绘资质证书》和相关文件,或者告知未通过资质审查的决定及其理由。
本局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应当督促其完善审查程序,明确其责任。
第六条测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通过审查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其名单于颁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测绘单位申请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测管处承办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建议,填写《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或者《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报测管处分管领导。
测管处分管领导收到测管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建议后,4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在《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审批表》或者《测绘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变更审批表》上签批意见,并将变更事项报测管处处长。
测管处承办人员收到签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换发《测绘资质证书》。
第九条为申请单位换发《测绘资质证书》之前,测管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管处。
第十条测绘资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测绘资质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