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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作业证件发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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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测绘作业证审核发放的审批程序,本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测管处)负责承办测绘作业证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A、B岗位制和首问负责制。

  省测绘局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三条测管处承办人员收到发放测绘作业证的申请后,要立即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发放测绘作业证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要求申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四条测管处承办人员受理发放测绘作业证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测管处分管领导。

  第五条测管处分管领导在收到承办人员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六条测管处承办人员在测管处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绘作业证的制作、送达工作。

  第七条本级承办人员出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受理和初审时,上一级承办人员可依据此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委托设区的市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测绘作业证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