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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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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图受理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地图审核岗位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测绘局地图管理处承办地图审核的受理和制作、送达审核批准文件等工作,并负责对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市管中心)的地图技术审查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管理处应确定两位处员负责上述工作,建立A、B岗位制和首问负责制。

  省市管中心负责地图内容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条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要及时登记,并按照《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持送达凭证将送审地图送省市管中心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地图底图资料涉及国家秘密、需要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地图,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告知申请人进行保密处理后另行送审。

  依法不需要经地图审核的、不属于我局地图审核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四条需要其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地图,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第五条省市管中心在收到地图管理处送的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

  第六条地图管理处在收到省市管中心出具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承办人员根据《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其他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在4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报地图管理处分管领导提出审批建议。

  地图管理处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予以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报地图管理处处长签署意见。地图管理处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及时报送局分管领导作出地图审核决定。局分管领导在接到报送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地图审核决定。

  第七条局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地图管理处承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决定送达申请人。包括以下材料:送审地图、《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地图审核不批准书》各一份。

  第八条地图受理审核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