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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测绘局国土测绘处(以下简称国土处)负责承办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国土处承办人员收到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土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国土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江苏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要求的,国土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处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处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四条对已受理的申请,国土处应当尽快组织专家对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进行论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工作日期限内。
第五条承办人员应当在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处领导;处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局领导;局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六条国土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批复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复。
第七条作出不予通过省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书面批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国土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