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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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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程序,本着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测绘局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测管处)负责承办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审批工作。

  测管处应确定两位处员负责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建立A、B岗位制和首问负责制。

  第三条属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其申请由本局负责转报。
  
  测管处在接到拆迁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由测管处或者本局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书面报告国家测绘局。

  第四条属省测绘局审批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测管处承办人员收到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后,要立即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要求申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材料一律存档,不予退回。
  
  第五条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查

  1.测管处承办人员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送测管处分管领导;经测管处分管领导批准需要对测量标志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在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人员或者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2.测管处分管领导在收到承办人员的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拆迁的意见。

  3.测管处承办人员根据测管处分管领导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送测管处长签署意见;测管处长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送局办公室。

  第六条局办公室在收到测管处的拟办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工作,并送局分管领导。

  第七条局分管领导在接到办公室的拟办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签发是否同意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文件。

  第八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测管处应在审批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

  第九条本级承办人员出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受理和初审时,上一级承办人员可依据此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