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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现将《江苏省测绘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测绘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为了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贯彻落实。实现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为及时、准确掌握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加强沟通交流和工作指导。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江苏省测绘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一手抓反腐败斗争,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目标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测绘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范围)
第三条 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党的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党委建制的直属事业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局党组对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全面领导责任。直属单位党的组织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 局党组书记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对党组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对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分管部门及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领导责任;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一把手对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总责;机关各部门副职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责任报告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报告,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为廉政档案积累可靠的资料,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分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两类。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局系统处级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纪检组和直属机关党委报告一次。领导班子和个人有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室负责报告的受理。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班子报告内容:
l.贯彻上级党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情况,本单位、本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举措和组织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风党纪政纪教育情况。
3.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所采取的措施。
4.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和监督职责的情况。对下属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5.本单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6.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7.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和查处的情况。
8.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时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照检查情况。
9.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配套制度及实施情况。
10.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内容: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个人分工、职责范围及工作情况。
2.按照上级党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3.领导、参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处理自己职责范围内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5.遵守党纪、政纪、法律,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情况。
6.当年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包括收入申报、礼金礼品登记、住房、婚姻变化、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出国出境、公车私用、住宅电话、电脑上网费用等情况。
7.参加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问题情况。
8.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被执法执纪部门查处的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报告须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班子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二条 报告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按时、实事求是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是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纪检监察室要及时收受、登记归档,重要内容要及时向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工作结合起来,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为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廉洁从政、转变作风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二)贯彻上级党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新举措和组织实施情况。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风党纪政纪教育情况。
(四)执行《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所采取的措施。
(五)对下属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本单位选拔任用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情况,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七)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和查处的情况。
(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时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错误情况。
(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配套制度及实施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考核方法
(一)对领导干部个人考核,主要采取述职述廉、填写考核表、民主测评的方法。
(二)对领导班子考核,除了述职述廉、填写考核登记表、民主测评,还要查看有关台帐、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召开小型座谈会。必要时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进行个别访谈或质询。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
(一)对领导班子评价: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
(二)对领导干部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装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评定业绩、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三)党委应当将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四)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廉政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得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得公开考核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四)不得故意夸大、缩小、隐瞒和歪曲事实。
(五)不得设置障碍、干扰考核工作。
(六)不得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
(二)责任追究要坚持分清主次、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一定要进行责任追究,不得护短包容,更不得姑息迁就;对负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的,要减轻追究或不予追究。
(三)责任追究要坚持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原则。属于集体责任,一定要追究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以及重要领导的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二)党纪政纪处分。
(三)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建议意见。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问题严重的,建议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对下属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下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按规定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八)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九)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一)对所属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者不主动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不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自身存在问题的。
(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四)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廉洁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致使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与方式。
(一)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领导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查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需要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处理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实施责任追究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直接责任的认定
(一)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级追究。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该追究责任故意不追究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向局纪检组和直属机关党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
第六章 谈话提醒
第三十八条 谈话提醒制度是上级党组织采取谈话提醒的形式,对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并督促其改正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通过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等信息渠道,促使党组织认为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领导干部,确定为谈话对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要进行谈话提醒。
(一)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反映在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或苗头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十一条 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四十二条 谈话提醒的方法和要求。
(一)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充分尊重谈话对象的基础上,指出其在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苗头,并对其提出明确的改正意见,同时提醒他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既要批评提醒到位,又要有礼有节、以人为本,切忌简单粗暴。
(二)谈话执行人在谈话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谈话对象可能存在的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认真地做好梳理核实工作,谈话内容要提前立好提纲,谈话过程要注意控制局面,谈话结束后要及时做好谈话记录的整理工作,并向党组织汇报。
(三)谈话提醒采取个别交谈的方式,谈话执行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内容要认真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前要求谈话对象表态,谈话记录要求谈话对象签字。
(四)谈话提醒过程不得涉及来信来访和举报人的信息,保守来信来访和举报人的秘密。谈话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保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妥善保管谈话记录,做好登记归档工作。
第七章 民主评议
第四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民主评议是对局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对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和方法。
第四十五条 民主评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力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第四十六条 民主评议主体。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民主评议组织机构。
(二)领导干部代表。
(三)党员代表。
(四)群众代表。
第四十七条 民主评议对象。
(一)局属各级领导班子。
(二)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十八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包括召开有关会议,制定实施方案,主要领导定期听取汇报,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协调,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等主要情况。
(二)遵守中央和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止奢侈浪费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活动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并组织落实的情况。
(五)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
(六)领导和组织对所属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七)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八)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九)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纠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
(十)其它需要评议的方面。
第四十九条 民主评议的组织。
(一)民主评议工作通常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考核进行。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部门组织。也可以直接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组织。
(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民主评议的组织。
(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负责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的组织。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的组织。
(四)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业绩或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计入考核总成绩
第五十条 民主评议的方法及要求
(一)由负责民主评议的有关部门统一制作《民主评议表》。
(二)民主评议前,对民主评议主体进行培训。学习与民主评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
(三)按民主评议要求,由民主评议主体进行投票并写《民主评议表》,最后由民主评议领导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综合形成民主评议基础材料。
(四)民主评议结果通过满意票数、基本满意票数、不满意票数来体现。满意票数按100%计算,基本满意票数按50%计算,不满意票数不计分。计算方法:满意率=100×(满意票数×100%+基本满意票数×50%)/(满意票数+基本满意票数+不满意票数)。满意率90%以上为优秀,60%-89%为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
(五)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适时将民主评议结果向民主评议对象反馈。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民主评议结果的运用。对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各级党组织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党组织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促进其改进工作。
第八章 工作档案
第五十二条 建立工作档案应客观、准确、全面记载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过程和历史。
第五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的性质。
(一)它是集文字、图表、声像等信息材料。
(二)它是经过精心整理、登记造册、具有保存价值卷宗。
(三)它是正确反映我局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记录和总结。
第五十四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作用。
(一)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沿续和创新提供传承材料。
(二)为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行为和表现提供佐证。
(三)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晋升、任用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立卷要求。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宗、一单位一档。
(二)卷宗应有统一的封皮、卷内目录,并按国家档案管理一般规定编页、装订、登记。
(三)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销毁前应登记、进行销毁注册,经纪检监察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现场不得少于两人,销毁后经办人和监销人均应在销毁注册上签字。
第五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的保管措施:
(一)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二)设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柜或库房等必要的保存设施。
(三)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一定的技术设备。
(四)对于破损、虫蛀、变质、褪色的档案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五)随档存放的录音、录像、图片、影片等声像资料,应有:制作时间、年代、提要、制作人、承办单位等属性记录。
第五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管理纪律。
(一)不得涂改、损坏、丢失、伪造和销毁档案。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中的任何信息。
(三)经批准借阅档案材料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保证阅的及时归档。
第五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纪检监察室。
第五十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负责的态度,不怕麻烦的精神。
(二)自觉遵守档案工作纪律,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管理档案。
(三)每年定期档案的文档资料、录音录像数据、图片扫描数据等录入光盘或磁带交异地存储。
第六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档案管理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档案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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