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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测绘成果复制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处(以下简称成果管理处)负责承办测绘成果复制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收到测绘成果复制的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要求的,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处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处领导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办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第四条对已受理的申请,承办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起草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处领导;处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局领导;局领导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五条成果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批复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复。
第六条作出不予复制测绘成果书面批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成果管理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有关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