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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贯彻行政许可的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以下简称国土司)负责承办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础测绘管理处(以下简称测绘处)承办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受理审查的具体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及组织必要的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
第四条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按照《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测绘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填写《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申请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绘处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测绘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司领导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分管司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填写《采用国际坐标系统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请建立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测绘处
1、测绘处承办人员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总参测绘局进行会同审查(会同审查函格式详见附件三)。总参测绘局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同审查,并将会同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送国土司进行审查(会同审查回函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四(供参考))。
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会同审查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写《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五),报测绘处负责人。
2、测绘处负责人收到测绘处承办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在《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司领导。
(二)国土司
1、分管司领导于2个工作日内在《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报国土司司长。
2、国土司司长于2个工作日内在《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3、测绘处收到国土司司长签署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上报局领导的批复文件,经国土司司长审签后,随同单位申请材料一并报局领导审批。
(三)局领导
局领导收到国土司提交的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查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第六条测绘处在局领导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通知书》(《不予采用国际坐标系统通知书》)(见附件六、七)。
第七条经审查同意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申请人名单于审查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依法需要对申请采用国际坐标系统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工作日期限内。国家测绘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公示表
| 事项 |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 |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 |
| 条件 |
1、 国家现有坐标系统不能满足需要,而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2、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后的资料,将为社会公众提供的; 3、
在较大区域范围内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4、其他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5、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6、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 数量 |
无限制 |
程
序 |
受理 |
由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国家测绘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测绘局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 审查 |
国家测绘局会同总参测绘局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
| 决定 |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测绘局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送达行政许可通知书。 国家测绘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 听证 |
无 |
| 变更与延续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 特别规定(特定资格的考试、登记等) |
无 |
| 收费 |
无 |
|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
1、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理由;
2、本办法中规定样式的《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申请书》一式四份(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3、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能够反映本单位的测绘成果与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 申请书示范文本 |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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